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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计生办罚款标准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0-08-31 23:16:1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2618
处理用时:7天5小时49分
本人生了小孩后才去登记结婚。我们都是东莞户口。现在要把小孩子入户。当地村委会说要罚款。我想知道。现在基本罚款标准是多少!是由村委会规定罚款标准还是全东莞市罚款标准都一样!现在人口普查是不是对进户口放宽。。
问政部门:谢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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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一、根据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再结合谢府[2009]7号文第四点: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按当事人前来缴交社会抚养费时的年度征收标准征收,不再按其违反计划生育时的年度征收标准征收。以及东人口计生函[2010]22号文:2009年度我市镇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045元,2009年度谢岗农民人均收入10079元,因此对于未婚先育的最新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夫妻双方农业户口罚款40400元,夫妻双方非农业户口罚款132200元。
    二、人口普查与婴儿落户是两个概念,按照规定,政策外生育必须在处理完毕也就是依法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并落实相应节育措施后方能落户,因此人口普查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放松。
    特此回复

                                               谢岗镇计生办
                                               20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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