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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用电管理

sainfoin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3-07-30 22:17:3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87617
处理用时:14天8小时22分
你好!我于2013年5月1号住到清溪镇聚富路206号,出租屋编号HZ04210900120.经过几个月的住宿我发现我们家每月的电费都高得吓人,平均每天都有5度电的消耗,家里常用的就是三盏30瓦的节能灯,而三盏灯每天同时开着加起来的时间也不会超过4小时。还有一个35瓦的风扇平均每天使用不会超过10个小时,节能冰箱每天按1度电计算。有一台大一匹的空调平均每天开着的时间不会超过1.2小时,按1.5匹计算。这样累加起来就是:90瓦*4+35瓦*10+1000瓦+1500瓦*1.2=3500瓦,这是我们每天额定的最大用电量,然而和房东的每天5度电的电表显示明显差距太大。这样一个月下来,我们要给房东多出1.5*30=45度电的电费,每度电按1.36元计算,我们每个月要多出1.36*45=61元的电费。这对一个打工仔来说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为这事也和房东理论过,但房东说是找专业的人过来看过,说电表没有问题。我表示怀疑时房东又不告诉我他请的是哪个专业的人来看的,看电表的时候我明显在家也不通知我一下。现在我发现那电表在没有任何负载的情况下转盘都会自己走动。这是我最近遇到的问题,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怎么解决,请告诉我,谢谢!
问政部门: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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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接信后,我局迅速派工作人员对该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经查,该楼房是住宅合表用电,而用户彭先生现在所用的计量表并非我供电局提供的验证合格的计量表,而是房东在外某五金店私购而没有相关部门验证许可的计量表,在某程度上总表与分表的差度出入相对也会产生较大的电度差距。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粤价[2012]276号)》文件,对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规范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前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1、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向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2、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总和×向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3、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民,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含线损),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二)出租人对出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间应该一致,并尽量与供电部门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间实现同步。


	(三)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如用户对房东乱收电费有意见,可直接向物价部门反映,我局将积极配合价格物价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


	最后,很感谢该用户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对用电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我们将热情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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