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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东莞人民的市政府解决市直属机关单位之间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为老百姓办实事!

张亲明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4-09-29 11:08:0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11639
处理用时:30天23小时19分
市领导:你们好! 我父亲去世前到市公证处公证将他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他的儿子(没有受赠的家庭人员已经同意此份公证的赠与),但因父亲急病突然去世,所以未来得及到国土资源局登记房屋土地赠与事宜,现市国土局就说我这张土地使用权赠与公证书无效,必须赠与人到国土局签名赠送,但赠送人已经不在人世了,就要求我去找公证处作废这张赠与公证书,另出一份遗产分配公证,公证处说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公证书等同于一份合同,除了当事人任何人都不能撤消或作废的。市国土局与公证处之间相互‘踢皮球,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过户,难道就让这土地使用证永远是一个不在人世的人的名字吗?特殊情况是不是应该为老百姓特殊处理?市公证处黎主任出示了两份文件,按文件指示这种情况市国土局应该要给予办理的。市公证处2013年因这种特殊情况发文征求市国土局意见,市国土局于2013年8月给市公证处发文《关于协助解决办理涉及土地使用权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地意见》东国土资函(2013)991号,其中第三条,若因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导致其中一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问题,可参照房产公证办理。按发文先后即是参照司法局、房管局于2012年1月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工作指引>的通知》东司字(2012)3号,《通知》第九条,登记办法规定,产权赠与转移手续需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办理,办理赠与公证后,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赠与人死亡的情况下,因赠与公证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公证合同,可根据赠与人的死亡证明、死亡注销的户口簿和赠与公证书,由受赠人独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那既然市国土局意见可参照房产公证办理,那为什么现在又不按自己提出的意见去执行呢??身为人民的父母官,不是应该为老百姓解决难题么?怎么还将难题丢给老百姓呢?请东莞人民的政府帮帮老百姓吧,可否人性化一些办事?谢谢!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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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于2014年10月11日阳光热线(编号109861)答复中作详细说明。现我局正与市公证机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在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我局将及时将协商结果告知您并按规定做好行政服务,望您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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