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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换证问题咨询

pj2013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5-01-12 15:52: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17405
处理用时:24天17小时2分
您好!关于宅基地换证的问题咨询如下。
在90年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当时的测量人员只是测量了房子的面积,分离的厨房和周围的空地没有测量,面积44平方米。后来在房子周围建了一圈围墙,院子里也种了几棵龙眼树。
2004年响应政府政策,申请换证。当时测量按围墙范围测量,实际面积123.5平方米,建筑占地42.9平方米。当时填报的《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里面权属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村委会无异议,申请补办超用面积79.5平方米。当时村委会、城建部门、国土分局和镇政府意见都同意申办,但最后不知什么原因,打回来要求按原来面积发证。
请问我的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权属界址清晰无争议,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按123.5平方米面积发证?现在的政策是怎么样的?还可以申请补办手续吗?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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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根据我市《关于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179号)的文件精神,我市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独院式私房建设。为妥善解决与私房建设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市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允许于1987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已实际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和登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宅基地只允许土地所属的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另根据《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因此,对于 “未批先建”、“超批准面积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在其宗地面积(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且由本村村民使用的前提下,可在完善(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发证。
					
					
						符合以上有关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含城镇单一住宅用地),经土地所属的村(社区)集体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土地使用者(或原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准后,补办用地手续和登记发证。
					
					
						    关于申请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登记的办理流程、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关税费的缴纳问题,来信人可向属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办文窗口详细咨询。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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