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为何不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意要按照过期文件的规定!!
尊敬的领导: 关于上篇对征收赔偿标准按照过期文件的疑问,很感谢以下能及时的回复。经过对土地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对镇政府的回复还是存在几点疑问,请有关部门能及时回复,十分感激。 1.东府办[2009]99号文写到是2014年6月30日到期。而对于粤海产业建设所需进行土地征收早已在计划中,对于审批到执行这过程中,所需时间上应有一定的预测性,既然土地征收时间在文件规定的时效外,为何还执意按照过期失效文件执行? 2.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件已经有最新的赔偿标准规定,为何不按照最新的赔偿标准文件所规定的来执行??? 东莞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类一览表 一类镇街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石龙镇、寮步镇、常平镇 最低补偿保护标准 耕地:128.70万元/公顷 园地:99.00万元/公顷 林地:45.00万元/公顷 养殖水面:133.65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39.60万元/公顷 二类镇街 麻涌镇、大朗镇、石排镇、中堂镇、高埗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横沥镇、东坑镇、桥头镇、黄江镇、大岭山镇、沙 田镇、道滘镇、洪梅镇、谢岗镇、茶山镇、望牛墩镇、企石镇、石碣镇、樟木头镇&nbs
《阳光热线》栏目: 经镇拆迁办调查,情况如下: 一是东府办[2009]99号文没有过期,因为《关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4]364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在我镇计划实施土地统筹工作中,我们已经对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与东府办[2009]99号文作对比,我市的东府办[2009]99号文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如果我们有高的补偿标准不执行而继续执行相对低的补偿标准去统筹老百姓的土地,老百姓会怎样认为?谢小姐又会怎样认为? 三是我镇的新城镇建设(包括粤海产业园建设)土地统筹是党和政府实施利民、利村、利镇、利社会的重大举措,考虑我镇群众土地统筹后群众和集体收入保障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我们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保障措施,这是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件不能给予的更优裕措施。如果需要更深入的了解,欢迎谢小姐到我镇拆迁办或其所在行政村进行了解。 特此回复。 谢岗镇信访办 2015年2月2日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