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事宜
你好! 针对《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二): “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 这一条不是很清楚。 现我与老公准备买房,我有买公积金,老公无。此条款中指出“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并说“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像我老公没有交公积金是不是就只能以我一个人的基数核算呢?老公没买公积金,但也是有收入,单纯以有无公积金及其基数来确定家庭收入是不是很不合乎情理呢? 如像我这种情况,夫妻只一人有住房公积金,但又要买房,现在房子基本平均月供都在4000-5000 /月了,也就是说单人收入至少需在8000以上,才能有资格申请贷款,但在东莞又有多少人能达到此收入呢? 那么请问新规虽然取消了所谓8倍限制,但却又有其它门槛限制,那么我们这此苦逼的缴公积金,即无贷款优惠,又不能取出来,那缴了又有何意义呢?
你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长期性、互助性,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而住房公积金缴存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以此来核定供收比能较好的体现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权利与履行缴存义务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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