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本市人员(农村户口)公积金提取办法的非人性化质疑
根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公积金委〔2015〕1号)(二)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背景:首先本人来莞工作8年,其间一直在连续缴纳公积金,最近因为在老家(湖南)农村准备自建一栋房子目前本人和父母住,第一次以自己户口建房.但解读最新文件,对于农村自建房有几点非常不切合实际,也很难办得到;1.发票 在农村建房材料都是在镇上买的,几乎是无法索取发票(不能跟东莞的镇比,我们说白了就是乡下) 另外一个,现在建房的人工费几乎是占房子总价的1/3,此部分更是没有发票可言! 这个如果不信,本人承诺可以出来回路费请公积金中心领导实地考察!2.房屋在建的 提交 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 此问题更脱离当地实际,关于本规定,本人特地回老家咨询过当地国土办:农村自建房的,经过村委会出具房屋建设证明 国土办出具土地使用产权证(有些地区非常通俗的叫"红本本")即可 至于用地批复、报建批复,就是文字游戏了,具体当地政策跟本规定有一定的出入以上,我想说,其实本人也一直希望能够在莞买房,但是“高”的离谱的房价直接就把此想法扼杀在摇篮中&nbs
你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其中:(二)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希望回归到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我市职工来自全国各地,之前建房提取提供的证明材料千差万别,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鉴别,通过公函调查也不能确保一定都有回复,导致有的职工能够办理,有的职工不能办理,既不公平,也经常引起争吵,原有做法已经难以持续下去,这次政策明确规定了建房提取在合法建造的住房都可以提供的基础材料,来保障建房提取的规范、长远开展。 并且,政策调整后简化租房提取办理手续,4月1日起可提出申请,凡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计提不高于职工月缴存额(包含单位+个人两部分)的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无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只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取转账账户原件(已办理账户绑定或已激活社保卡的也无需提供账户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短信办理等自助方式以及单位批量代办等方式办理,也可到受委托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194个服务网点临柜办理,申请门槛低、手续简单、办理渠道多样。如果返乡后有新的就业接收单位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接收,也可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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