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埗低涌村委会办理房子过户,13年仍未成功
本人有宗坐落于低涌熊一村房屋(遗赠所得),在合理合法的法律流程及文件下,到高埗镇低涌村民委员会办理过户手续。我方前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测量、整理资料多次,低涌村委会都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推脱,历时13年仍无结果。
关于“阳光问政平台”转办群众投诉高埗低涌村委会办理房子过户的问题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好,经我局了解有关情况,您所反映的过户手续未能及时办结的原因是: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高埗镇低涌村农民集体)未准许案涉宗地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由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所占有的宅基地并无处分的权利,因房屋赠与行为而需转移宅基地权属的,应当征询土地所属农民集体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因此,我局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过程中,需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土地所属的农民集体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 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发生转移的,土地所属的村民集体应当服从并履行审批机关的判决,协助新的权利人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我局将请原审法院与当地村委会共同协调相关的执行事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为现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议权利人耐心等候,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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