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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次数问题

lusa.z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5-06-15 12:41: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25180
处理用时:16天2小时33分
根据东公积金通{2015}14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超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或我中心执法要求,需要调整至规定范围的,不占用当年调整次数。
我公司每年7月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且5月份有部分员工的公积金基数因此政策要求需要调整到下限1510。在处理5月份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我公司被告之5月份因应政策调整基数下限后,今年其他月份不可以再调整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就是说,我公司按惯例今年7月份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划必须提前到5月份一起做,否则后面不可以再调了。
但按照政策的规定,我公司5月份的公积金基数调整是属于“因为超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需要调整至规定范围的”,应该是不占用当年调整次数的,那么我公司仍然可以按惯例,在7月份时调整全厂人员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而不必一定要5月份与下限调整一起做。对吗?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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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你好!东公积金通〔2015〕14号文第一、二点明确“一、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年度由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根据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二、今年从5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310元/月调整为1510元/月,上限保持不变,仍为17863元/月,该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因此,以往六七月份的调整基数和比例的惯常做法已经不再实行,这主要是由于基数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统计部门通常在每年年中公布上年度的在岗在职工工资,我中心据此公布调整基数的方案时,会给上半年调整了基数的单位带来需要二次调基的困扰,为克服这一问题,我们改为东公积金通〔2015〕14号文的做法。5月份最低工资提高,对应需要调整基数的下限,如果职工是因低于1510调整基数的是不占用当年调整次数,但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原因调整了基数的,则占用本年基数调整次数,需要在明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任何时间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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