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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规。名义扩大了贷款额度,暗地里限制了不少人贷款,不公平

细艹123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5-08-11 23:47:2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28134
处理用时:6天8小时9分
今年住房公积金取消了工资收入证明,以缴费人的缴存基数来判断其收入水平,从而来衡量其还款能力,本人缴费基数4700(此基数在我市已经算不低了),根据住房公积金规定,我月供只能是4700*0.55%,也就是2585.敢问,2585的月供,贷款20年,紧紧够贷44万,首付3成,也就是房价不能超过63w。现在我市新房高企,试问那个地方房价有6200一方的房价,本人工资流水8千以上,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工资直接能够打印明细,这个做不了假吧。此外,缴存基数根本不能全面反应还款能力,而是住房公积金用来暗自限制购房者的贷款额度。此前,我市还大肆宣传,公积金政策调整,更惠民,难道这不属于欺骗大众吗?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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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你好!根据《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九条规定,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工资为缴存基数,并对工资范围有明确界定,通过缴存基数能够核实缴存职工收入,对于不足额缴存的,是另外一个问题,相关文件也规定要按时足额缴存,职工有义务去履行和监督,并且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占用的是全体其他缴存职工的资金,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职工其他收入不流入公积金的资金池做出贡献,与公积金制度没有关系,公积金提取、贷款和缴存等相关业务都应该在公积金制度框架内讨论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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