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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规。名义扩大了贷款额度,暗地里限制了不少人贷款,不公平(后续)

细艹123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15-08-23 23:53:2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28727
处理用时:17天5小时40分
前期,本人提交问政,如题。正文内容如下:“今年住房公积金取消了工资收入证明,以缴费人的缴存基数来判断其收入水平,从而来衡量其还款能力,本人缴费基数4700(此基数在我市已经算不低了),根据住房公积金规定,我月供只能是4700*0.55%,也就是2585.敢问,2585的月供,贷款20年,紧紧够贷44万,首付3成,也就是房价不能超过63w。现在我市新房高企,试问那个地方房价有6200一方的房价,本人工资流水8千以上,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工资直接能够打印明细,这个做不了假吧。此外,缴存基数根本不能全面反应还款能力,而是住房公积金用来暗自限制购房者的贷款额度。此前,我市还大肆宣传,公积金政策调整,更惠民,难道这不属于欺骗大众吗?”
     市公积金回复:“你好!根据《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九条规定,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贷款月供合计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汇缴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工资为缴存基数,并对工资范围有明确界定,通过缴存基数能够核实缴存职工收入,对于不足额缴存的,是另外一个问题,相关文件也规定要按时足额缴存,职工有义务去履行和监督,并且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占用的是全体其他缴存职工的资金,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职工其他收入不流入公积金的资金池做出贡献,与公积金制度没有关系,公积金提取、贷款和缴存等相关业务都应该在公积金制度框架内讨论才有意义。”
    以下是本人对市公积金回复的一些问题和矫正。可能本人没有仔细考虑发表,引起政府部门的误解。再次,我抱歉。本人情况是这样的,现有一套房没有结清(月供3700),由于要多买一套公寓给予家里老人住,现十分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中心却以我缴费基数4700太低,否定我的还款能力。给予拒绝我的申请。现在我每月缴纳公积金1900元,需要申请的公积金贷款30万。而贷20年,月供只需要1800.而我完全有能力还款。先不用说我银行流水8000多,就我公积金而言,我也能够够扣,请问市公积金的拒绝是意欲何为呢。我缴纳了3年公积金,余额60000多,而我首套房并没有去申请公积金贷款。我现在只希望申请一次。在法律现实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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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你好!根据《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九条(二)规定, 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就你个人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为4700*55%=2585元,由于您现有一套住房没有结清,月供3700元,已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因此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不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另外,职工有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假如职工实际工资是8000元,就需要以此作为基数缴存,毕竟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互助性,要享受住房公积金相关权利,就要尽到依法依规缴存的义务。如仍有其他疑问,请致电12325或12345热线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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