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积金缴存问题及建议
尊敬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位领导: 你们好! 今天接到公司通知,说东莞要求员工和公司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公司就是违法。本人有如下几点疑问: 一、由于本人在老家已经买房,不想也不需要在东莞再买房,想响应李克强总理的精神“万众创业”,把钱拿来创业。所以,我没有任何理由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我每个月再缴存1000多元的公积金,那我将来创业的钱又从哪里来? 二、我想政府要求公司和个人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应该是帮助那些没有住房的人员将来都有房住,这种精神是好的。但对于象我这种情况的人就不应该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将来既然不买房,又每个月缴1000多元的住房公积金,还要等到退休才能拿出来。好象这样的规定,完全不惠民、不便民,更谈不上“为人民服务”。有点走向极端的味道。 三、如果员工本身就已经买了房,那还强制性要求员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等到退休以后才拿出来又干什么呢?道理何在?换成是谁,我想都很难接受。如果是你们自己,换位思考一下,作何感想? 四、我看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就非常好,建议东莞能借鉴。(注:不是公司不帮我们买,而是我自己不希望再缴存如此高昂的住房公积金费用) 综上所述,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同志能真心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办点实事,能尽快回复我们。拜托啦,谢谢!
你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长期性,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其互助性可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用于购房、建房、租房(其中租房提取条件宽松、手续便利),可因重大疾病、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境外定居提取,退休时也可提取作为养老金的补充。职工到异地就业后,可以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希望职工能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依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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