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未激活被盗刷 ,平安银行不作为!
我在2015年8月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与元美路交叉口的平安银行的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2015年9.10日收到卡,因为工作忙所以一直没有激活,在2015.9.19日下午17:05分我正在家中洗澡,听到手机有信息打开一看是我办理的平安银行的消费信息,我感觉非常的震惊,卡和身份证以及手机一直在身上,又没有激活怎么会产生消费,我就马上给平安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说在19日下午的16:45分卡被激活了,消费是在网上通过汇付天下被转到湖南荣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然后告诉我会把相关问题转给后台部门处理,让我耐心等候,并建议我报警处理,我马上到该银行的辖区东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报案,当时是翟培希警官为我做的问询,然后给的回执单:09191833因为当时是周六所以银行没有上班,我在周一的上午去银行打印消费流水,送到新城分局。 在2015年9.21下午的17:45分平安银行客服打电话过来确认了一些事情,然后跟我说,信用卡被盗刷是可能是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不会把我的信息透漏出去,所以这个损失需要我自己承担,银行没有义务和责任帮你追回这笔钱,建议你报警,银行会全力配合,如果警方能够追回就不用我还款,如果追不回来就需要我自己还款。 我自己也相信是因为泄密造成的信用卡被盗刷,但是我从来没有告诉别人,而且我在9.19日17:05分发现被盗刷马上在第一时间通知银行了,已经尽到了持卡人的义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银行作为一个主体企业,在发行信用卡的时候应该会想到发生被盗刷的事情,并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但是银行收到我的投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止付,造成款项被不法分子顺利转走,事后也没有与第三方联系支付公司追踪款项,银行的这种不作的行为为,是造成此次被盗刷的主要原因,银行要付全责。 银行卡管理规定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如银行有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密码是持卡人泄露,银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证明上述情况,则银行应当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赔偿义务。 银行没有尽到责任使我的卡被不法分子克隆了。要求银行公开卡激活时详细的核对资料电话录音,如果银行说是我自己泄漏的,请问我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泄漏的?泄漏给谁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编号130107信访件收悉。根据客户反映情况,已通知相关银行机构进行调查了解,相关处理情况已向客户进行了反馈。若仍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我们。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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