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及变更咨询
公积金工作人员,你好: 1. 在公积金网站有注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下图) 请问这个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申报金额有无强制执行标准或员工有自选权?相关法规如何规定的? 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调整: 目前公司和个人都有8%,因个人原因想将个人部分调整到20%,公司部分维持8%不变. 公司却以管理不便予以拒绝,请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有选择权吗? 公司强制不予调整,个人可以通过何种方法调整或维权?相关法规如何规定的? 3. 本人已通过公积金贷款在东莞购房,且已办理了逐月自动转账。 请问公积金提取有限额吗?公积金月提取金额可以超过房贷月还款额吗? 相关法规如何规定的? 拜托予以解答,谢谢
您好!1、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2、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若需上调个人缴存比例的,可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归集银行网点办理。 3、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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