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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镇威佳塑胶厂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枫生水起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6-09-25 10:58:3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148539
处理用时:29天6小时45分
因经济困难,本投诉人与威佳厂老板协商后双方同意按最低比例和最低基数在规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请市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非常多谢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与威佳厂老板的帮助与支持!
问政部门: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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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你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第十二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调整,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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