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物业公司就可以随便涨物业管理费吗,投诉多次无主管部门处理!
塘厦镇花园街塘盛物业公司,以造假业主过半签名同意涨物业管理费为由,物业费由1.6元/平方涨至2元/平方,投诉到房管所,房管所回复小区尽快成立业委会协商解决,成立业委会手续繁琐,物业公司不配合,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成立的,难以没有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就可以随意涨价吗?塘盛花园自称是二级物业小区,根据相关规定,二级物业小区政府指导价是1.2元/平方至1.8元/平方,没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小区不可以突破政府指导价,现塘厦塘盛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从1.6元/平方涨至2元/平方,明显违反相关规定,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调整纠正为盼,不要让物业管理方和业主加深矛盾,造成事端恶化上访给政府添麻烦的行为,谢谢!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你反映的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双方自行确定。因未查询到您提及的“塘盛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信息,具体价格管理形式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您提及的“二级物业”应指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它与物业服务的等级水平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资格,后者是指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在我市公布的《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东价〔2004〕136号)中,服务等级为一级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要求是持有三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该服务等级标准主要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双方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参考使用,并没有强制性,只作指导和参考作用。 三、按规定,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如对有关收费或服务内容等有异议,物业服务双方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循法律途径解决。 为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建议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作出决定。如需了解更多价格政策,可登录东莞价格信息网(网址:jgxx.dgdp.dg.gov.cn)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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