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缴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和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的公积金费用
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和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二者实为同一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法人代表、董事长、生产地址、经营项目均相同)。截止2019年1月29日,东莞通明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的公积金未缴纳;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的公积金未缴纳。自2017年9月份以来,企业多次欠缴公积金费用,现在两企业已分别欠缴公积金费用10个月和12个月,为了严惩欠缴企业,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累次欠缴的违法企业,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冻结帐户及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公积金费用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公积金费用,为职工主持公道。
你好,你的信访我中心已转镇街部门了解和跟进,督促单位落实依时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事宜。如你需申诉个人权益,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有效工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公积金中心政策法规科或(塘厦、常平、虎门、石龙)四个办事处反映情况,以便我中心立案调查处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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