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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景湖湾畔小区违约涨管理费,贵局相关备案回执陈述不符事实

kkwok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2-28 20:41:1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08975
处理用时:8天22小时17分
贵局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编号为东发改价格备南城[2018]11号的“关于对南城街道景湖湾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在贵局的回执当中,相关陈述并不符合事实。
       景湖湾畔一期业主与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8元/平方米·月,二期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的驻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0元/平方米·月,并不是贵局《备案回执》中所陈述的“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为:住宅一期(带电梯)2.1元/平方米·月;住宅二期(带电梯)2.2元/平方米·月”。 
       景湖湾畔业主入住以来,均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缴纳物业服务费。虽然广大业主对于物业公司侵占小区物业公共收益非常有意见,但基本还是按时缴纳了物业服务费。2018年9月19日发布《光大景湖湾畔物业服务费调整表决票结果公告》,单方面宣布将景湖湾畔一期物业服务费调整为2.1元/平方米、二期物业服务费调整为2.2元/平方米。业主们经了解才得知,光大物业公司派员至业主家里派发所谓“表决票”的形式,完成所谓“物业费调升表决”,单方面提升物业服务费。
       依据贵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第八条规定,鉴于景湖湾畔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光大物业公司变更调整物业服务费,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光大物业公司以派发所谓“表决票”的形式来调升物业管理费,在程序上就违反了贵局的相关规定,并不具备合法性。
       由光大物业公司派发、收集、保管 “表决票”,无法保证“表决票”的意思表示真实。在光大物业公司公告发出后,有业主要求光大物业公司公布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的业主清单,但为光大物业公司所拒绝,同时其公布的所谓“表决票公告”(见附件3)存在多处问题:一是其统计的小区住宅面积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统计的面积(见附件4)有出入,二是“表决票公告”中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为相同人员。我们认为,光大物业公司的所谓“表决票”经不起检验,并不具有真实性。
问政部门: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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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电子函件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发改〔2014〕318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双方自行确定。目前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月):1、住宅(无电梯)1.80;2、住宅(带电梯)2. 40。以上标准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因未查询到您提及的“南城街道景湖湾畔小区”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信息,具体价格管理形式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双方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在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属合同行为,如对调整过程或重新约定的内容有异议,可按《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属备查和告知性质,不是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企业是否备案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不产生影响,物业服务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我市简政放权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事后备案由南城街道计统办承办。经查,您反映的景湖湾畔物业服务收费在南城街道计统办办理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据物业企业反映,调整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已经“双过半”业主同意,并重新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协议,约定住宅一期(带电梯)2.1元/平方米·月;住宅二期(带电梯)2.2元/平方米·月。如前所述,南城街道计统办只作形式备案,即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向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告知的行为。备案回执是收到备案告知后的答复行为,该行为并非行政许可,没有为双方创设任何新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如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异议,可向当地政府、社区等反映协调处理,或按《合同法》等循法律途径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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