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二手房屋交易个税征收不合理的建议
我是一位刚需买房者,在买房过程中才了解到二手买房过程中双方的实际所有税费都是由买房人承担的,其中个人所得税按差额的20%本应由卖方承担,但实际交易中也是转嫁到买方身上,沉重加重了买房人的负担。东莞的房价差额近2、3年普遍在100万以上,所以个税都在20万以上。但北京、深圳等大城市个税都是按房价总额的1%、2%征收,相比税负比东莞要低很多,也合理很多,因此建议东莞参照深圳等城市的个税政策,切实降低买房人的沉重负担。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09661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按照政策规定,在二手房的交易征管方面,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目前,纳税人提供包括其原值凭证资料声明的存量房交易涉税资料后,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如纳税人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2887807。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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