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二手房交易个税的问题
很高兴看到东莞网友们一直呼吁的二手房交易个税终于调整为核定征收和差额征收2选1,为东莞税务局的聆听民意点个赞! 能改就是好的,感谢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调整,因为有你们与时俱进的调整,才让更多的新莞人有能力定居乐业,东莞才能发展得更好。 就是有个问题想要咨询。 问题如下:按照广东省税务局2016年4月份的公告,为了有利于消除地区性税负不合理差异,实现公平税负,广东省统一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至1%,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目前包括广州深圳等兄弟城市二手房交易个税都是核定征收1%,东莞现在二手房交易个税核定征收为什么还是2%呢,能按照省内统一调整为1%么。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09805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目前,核定征收的比例各市均有不同,东莞为2%,自2014年开始实施,在全省位于中位水平,较广州为高,与佛山持平,较其他部分市为低。广东省税务部门曾于2016年4月对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进行调研,但未正式发布任何公告。目前各市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如纳税人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2887807。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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