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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土地违法行为

公正和谐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19-03-27 23:06:2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11408
处理用时:38天16小时6分
举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望牛墩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虚构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告得知:东莞市望牛墩镇赤滘村、望联村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居住,土地面积38796.38平方(58.19亩),公示单位: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望牛墩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望牛墩镇赤滘村、望联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唯一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等的规定,赤滘村、望联村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土地面积38796.38平方(58.19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等到的规定,赤滘村、望联村拥有所有权的土地由赤滘村、望联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能不能买卖?  根据《中华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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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反映的地块属于东莞市2017年度第十五批次(望牛墩)城镇建设用地用地范围内,该批次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望牛墩镇政府也于2018年7月份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地村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目前该地块未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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