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个税为什么不能与其他二手房交易征收标准不统一呢?
1、法拍房是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拍卖方式成交的二手房,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不能做假、搞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更能体现市场公允价值!2、即便拍卖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税局也完全可以按照系统评估价计算征收个税,其他二手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时,税局不也是按系统评估价计算的吗!3、国税总局2007年1145号批复函,把拍卖成交的房产个税征收标准单独列出,这个函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条例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交易方式不同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所以这个函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其实这个函也不是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执行力!江浙省市税务部门就没有执行这个函,比如杭州南京法拍房与其他二手房交易一样按照成交价1%征收个税。4、法拍房在整个二手房交易体量中是很小的一部分,你多收一个点个税其实对地方也没有增加多少税收,但是对于法院、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这不是一小部分的问题,这就是全部的问题!额外多一个点的支出,会降低法拍房的成交率,影响案件顺利结案,导致执行案件积压跟严重。也会导致部分已经成交的法拍房直接以法院裁定书作为拥有房屋产权的权利凭证,不再去办房产证了。这样导致税局连契税、增值税、个税等全部税费都收不到了。所以建议向其他省市学习,一视同仁才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做法!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12528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存量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情形,均采用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方式。但考虑到拍卖的特殊性,在具体的比例方面,个人自主转让存量房及拍卖个人存量房两种行为的税收规定有所不同。其中拍卖所得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基层税务部门,我局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规定,并没有权力自行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 如纳税人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22887807。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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