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不及时
请问沙田交警大队郭*伦警官,3月15日晚发生的刘海岸交通事故,说好的30日内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在已超出规定时间好些天了还没出来,你们这些大老爷们的办事效率,也太让民众寒心了!
您在【阳光热线平台】反映编号为213698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协调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6日(星期六)0时10分,当事人刘*岸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76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东莞市沙田镇稔洲路从稔洲往镇口方向行驶至碧桂园滨海明珠路段时,车辆向右侧偏离道路冲落路边的回填坑,造成刘*岸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项的调处情况 (一)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注:工作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注:工作日)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注:自然日)。”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注:工作日),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理情况:2019年3月18日,交警大队委托“东莞市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4月15日作出《报告书》并于当天送达给死者家属。同时,3月19日,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岸的血液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和毒品筛查,3月20日作出《意见书》并于3月21日送达给死者家属。3月19日,交警支队法医对刘*岸的死因进行检验鉴定,3月22日(星期五)作出《报告》并于3月26日送达给死者家属。 家属收到以上检验鉴定报告书后,均未提出异议。据此,交警大队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于4月25日送达给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对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于2019年4月26日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目前,交警大队正整理材料尽快向交警支队送案。综上,对上述交通事故的处理,交警大队是依法办理的,事故认定没有超过法定时限。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