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是否需要按比例转出
您好!商贸企业有经营批发销售免税用品(计生用品), 物流配送、办公室水电、租金等进项税是否需要按免税占总销售比做进项税转出?谢谢!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219801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请按以上要求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已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12366。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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