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登记
按《出租屋登记条例》应是对出租屋里的租客进行登记。而清溪镇有管理区在进行出租屋管理登记时,要求不是出租屋(楼下面出租,上面一层房东自住)的户籍房东也要进行登记。这样是不是所有住东莞的户籍市民住在自己家里都要进行登记,而且所有的房屋都得变成出租屋,家有来客一旦被查不申报就要罚款。这是否政策理解不到位,如不到位,希望整改!
尊敬的市民: 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我镇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6月份,清溪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清溪镇深化“二标四实”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建立全镇“社会治理要素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目标,要求采集全镇实有人口(含本镇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基础信息。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工作部署,“二标四实”信息可通过工作人员使用采集app,或者由房屋主使用自主申报app自行上报等方式进行采集。 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按规定登记、上报承租人信息,否则将受相应处罚。自家居住,非用于出租的房屋不在规定处罚范围内。 特此回复 清溪镇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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