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归属权问题等咨询
根据图中回复,现存在两个疑问: 一是人防车位在商品房未出售前权属归开发商,出售后,人防车位归属权需要诉请人民法院判定吗?卡丽兰的商品房早就基本出售完,但开发商仍在继续出售车位,作为业主,需要提请法院明确权属吗? 二是人防车位在归属权不明确的情况下,您上述回复说要求开发商明确出让形式与权利义务,意思是开发商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还能继续出让?还能出让给不特定人群? 请明确回复,谢谢!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的开发商作为原始投资人和工程建设单位享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最初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小区进行销售后,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亦有可能会发生变化。 对于已出售商品房小区的人防车位投资者身份认定,使用权、 收益权归属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我办对此享有裁决权。因此,如业主与开发商对此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另对于东莞市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人防车位的问题,我办已依法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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