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问题
我是1985年10月从梅州农村应征入伍,1992年退役回农村,后来自已找企业单为招聘为合同制工人,1997年调入东莞集体企业为合同制工人,户口转入东莞,2004年集体企业改制下岗,现本人自找私人企业上班,有正常缴纳社保,因之前单位一直未给我办理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咨询镇社保窗口说要回原籍办理军龄证明,原籍民政出据了军龄证明,到镇社保窗口办理又说没接到相关文件,不能办理,需要回原籍办理,原籍社保局回复说社保关系转出了不能办理,关于军龄可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的文件早就下发了,很多地方都早已实际,咨询在佛山、深圳的战友都是凭应征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据军龊证明即可办理,为什么东莞这边就不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2011年11月1日施行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相关军龄视同工作年限的规定,东莞可以选择性执行吗,对外市迁入东莞户籍的退役人员就不可以办理军龊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的待遇?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办理?希望能给予明确的回答和要办理的手续,谢谢!
你好!你通过阳光热线(编号:238551)咨询的问题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目前,关于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问题涉及我局职能的有以下两项政策:一是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符合“(一)军队复员干部;(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 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等条件之一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经本人申请,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具体程序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向退役时安置接收地所在园区、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经审核确认后,交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二是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允许参保和补缴(其中,《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程序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请,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申请所需材料。 如有疑问,请致电或来访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0769-22832525)。 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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