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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沿海丽水佳园非法收费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0-05-18 22:51:0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46942
处理用时:13天2小时39分
道滘镇沿海丽水佳园的万科物业发了一份收费通知,通知我们别墅区业主从6月1日开始收取停车费。去年万科物业已经发过一次了,后来在镇房管所,维稳办的协调下,房管所出具了一份书面处理回复,要求物业人员需要收费的调查清楚,并依法依规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后再实施。但今年物业发的收费通知我们业主绝大部分不同意,其中有270多名业主签名反对该收费方案并且交给镇的房管所和信访办。但部门组织协调时万科的刘经理非常大牌,就说自己收费是合法,但又拿不出什么证据。镇房管所同事也提供不了意见,任由业主和物业刘经理在争吵,一点效果都没有。首先,物业拿不出收费依据,第二,新增收费也没有公示,没有取得过半业主同意。第三,物业现在收费的是别墅业主自家门口和花园的空地,不是车位,也不是停车场。希望部门加强管理,要物业依法依规来收费,拿出收费的合法依据出来,而不是只会强制手段来处理。把自己看成是小区的老板一样。疫情还没过去,又在破坏文明。影响小区声誉,影响蔡白文明村声誉。
问政部门: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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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来电反映情况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我市现行对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其中室内车位(车库)最高限价为50元/个•月,露天及简易停车位最高限价为40元/个•月。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费。
二、请对照以上规定明晰反映的“车位”车辆停放区域是否在自有产权建筑面积范围内。其他公共区域的有关停车收费主要按照车位权属情况进行收费,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或公共地方,如需调整收费或利用公共地方进行经营管理,应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即“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已签订租赁合同的,须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如需调整、变更,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
三、为更好地维护合法利益,建议尽快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决定。如经营者存在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票据等相关资料,以便查处。价格投诉电话12345。
此复

问政人评分

5分
点评:感谢部门的回复,对于公共位置需要双过半同意才能收费,我们也认可,但目前物业强硬一定要收费,昨天开始要求业主填表签名可以放行,对于我们一直在住每天出入的业主来说,物业这是故意刁难,过度管理。请问这个问题部门是否可以沟通协调一下?

我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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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论

  • Stonedg05-21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该条款应视为霸王条款!其强行收取停车费行为严重违法!请求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来自: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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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onedg05-21
    鉴于上述三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之规定,原开发商指定业主享有使用权之庭院为露天车位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业主使用权!严重侵害业主权益! 其行为还严重违反现行《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以下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及“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之规定,在无合法收取停车费理由的情况下,置民意及政府部门2019年7月的指导意见不顾,旧事重提,严重侵害业主权益及安居感受!且在270多户业主联名反对的情况下还一意孤行强行收取停车费,其行为已然涉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
    来自: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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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onedg05-21
    道滘镇丽水佳园万科物业依据前期合同拟于6月1日强行收取非车位停车费引民怨!前期合同不但因为原开发商东莞市丽水佳园开发有限公司及前物业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经公示及业主大会表决,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转让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管,涉嫌通过暗箱操作(招标前万科物业收购美佳物业)取得合法手续!业主被卖猪仔!应属于无效合同!另其中“ 第四条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40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50(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此项物业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标准制定)”,此条款应认定为霸王条款,理由如下: 1、别墅区房屋除自有所带室内车库外,室外庭院除一部室外楼梯及车库前通道外已无多余空间,哪来的所谓露天车位?且庭院属于房屋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无权指定其为车位用途; 2、其收费标准备注按物价部门标准制定,作为业主并未见到其公示的物价部门标准; 3、原开发商已向部分业主出具不收费《承诺书》。 鉴于上述三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来自: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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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水05-19
    小区商家违法在外墙围栏开门,并侵占小区绿地花园,作为自己后花园,改水泥地面,摆桌椅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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