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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报销问题

我是东莞仔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0-05-25 20:53:4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47776
处理用时:27天18小时47分
我妈是一名帕金森病患者,病人自患病后一直在特定门诊拿药已10年,现在每月拿药开支1500多元,10年前到社保局办理特定门诊,一年报销4800元,10年后现在报销也是4800元,10年里物价上涨几倍,奈何报销金额一直得不到提高,对于一个工薪阶层来说,工资大部分就用来买药了,领导们能否可以向省,向国家,向两会提上方案,能否改变这报销金额,让我们老百姓能看上病,能吃上药。另本人每月到医院特定门诊拿药,药物报销比例百分七十左右,这月到医院拿药,为何报销比例只有百分二十,特定门诊的卡余额还剩1700元,主要领取药物为美巴多,珂丹,问医务人也说不清楚,这是社保局定的,特定门诊金额本已报销低了,现连救命药都沒的报销,这让老百姓百思不得其解,医保本是为民政策,怎么给人感觉连买药都感到困难了。
问政部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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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地方统筹,各市有不同的统筹标准,根据各自的缴费标准去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待遇水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较低的缴费标准获得一个相对合理的待遇水平,以有限的医保资源,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诊治需要,基于这样的原则,为保障我市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诊治需要,考虑到部分常见、多发的慢性病门诊负担较重,我市针对部分常见、多发而且诊断和治疗较为明确的疾病设定特定门诊病种和费用限额。因此,我市特定门诊病种和费用限额的设置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
对于您提到的限额问题,自2018年10月起,我市参保人按照特定门诊规定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其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内,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75%支付。对实际费用超出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用限额的,超出部分可纳入年度累计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目前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4万元)的,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约70.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可以有效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
目前,我省正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省级统筹,将从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就医管理等多方面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下一步,我市将按照省级统筹的统一工作部署,继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关于美巴多,珂丹等药物的具体信息建议可向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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