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农村宅基地继承
如老人为市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子女已不是农村户口,对此老人去世后他们是否可以继承对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获得相应补偿款?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249619) 市民: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我市农村宅基地继承的问题(编号:249619)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关于如老人为市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子女不是农村户口,老人去世后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获得相应补偿款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的以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通过继承地上房屋可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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