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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

tls 来自:佛山市 发布日期2020-08-02 11:13:0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55577
处理用时:26天4小时34分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于2015年7月起至2020年2月作为留校毕业生就职于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学校于2016年3月1日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东莞理工学院教育服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派遣回学校的教务处工作,2018年2月合同到期,2018年3月1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根据莞工〔2015〕65号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教育服务公司合同制短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第八条“合同制短期聘用人员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工作至合同期满且综合表现优秀者,如本人有续签意向,经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续签一次不超过两年的聘用合同。续期满后,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和劳动合同内第一条说明,劳动合同在第二次续签即2020年2月29日自动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满后单位须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人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已经向东莞理工学院教育服务公司资询合同到期后是否真的不可以再签,公司答复是文件规定了不能再签,也问了经济补偿怎么支付,公司答复学校没有预留经济补偿这笔钱,所以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再签只能让教务处想办法找学校设立的另一家公司“东莞理工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法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东莞理工发文明确拒绝连续二次合同期后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学校目前还有大量此类派遣劳动合同用工。

学校可以以没有预留这笔钱没有相关前例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自设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为何东莞理工学院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

本人上个月已在东莞理工学院校长信箱反馈此问题,至今没有答复,也没有人跟我联系,所以只能在阳光热线投诉。
问政部门:东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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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邱老师:
    您好!
    来信阅悉,衷心感谢您在岗期间的辛勤付出!学校办公室已就反映的问题电话与您沟通,现将相关情况书面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经核查,您反映的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属实,公司将依法依规向您支付经济赔偿金。目前正在协调落实相关经费,开学后将有专人与您对接,请耐心等候。
    二、关于公司用工问题。公司已经注意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并且已经在您来信之前将相关问题及其困难主动征询主管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正在推动改进措施。
    三、关于校长信箱的回复期限问题。您于7月15日往校长信箱投信,该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学校对您校长信箱来信的回复,在法定期限内。
    此复
                          东莞理工学院教育服务公司
                                2020年8月28日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2参与

2评论

  • 石龙中年08-30
    还大学,对待老师如此那么对学生呢?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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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小癫08-03
    现在的企业就是黑心,没有为这些派遣员工考虑过。只是设法如何保障企业随时辞退派遣员工的理由。你不签这些合同,他就不任用你,被逼签了没有保障的所谓劳动合同。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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