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证问题
尊敬的领导, 这里有几个关于对不动产证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所有权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概念上的问题向领导请教,请帮忙解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子依法登记不动产证书,如果不动产证只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填名字是否对该房子同样拥有物权,产权及所有权? 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才对,即无论不动产权是否有名字,没名字的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那如何理解所有权人跟业主的关系,并且如何理解业主与不动产证书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根据第一点来理解,只要是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她他就是业主,就是所有权人。而不需理会不动产证(房产证)上面有没有名字。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权利人的认定,《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不动产物权采用登记公示。按照目前不动产登记的操作,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则对外发生公示效力;如一方未作为权利人登记,则对外不能产生公示效力,但不影响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关于物业管理中的业主身份认定,属于住建部门的职责,建议咨询相关职能部门。 感谢您对东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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