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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确说明可以申请的支出性医疗救助项目

锦绣嫦娥 来自:孝感市 发布日期2020-08-21 17:17:1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57662
处理用时:24天19小时14分
2020年7月22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的留言:一个武汉籍企业家在复工复产中倒下。东莞市医保局于8月14日进行了回复建议其申请办理。也给我们来电说有一种谓之支出性医疗救助的政策。但是当事人前去横沥医保分局申请时解释含糊不清,不知道是建议申请办理哪一种支出性医疗救助。能否说得更清晰一些?给危难中的受助人员一些明白的政策帮助。
问政部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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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为实现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我市针对困难群众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于2017年印发实施《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东府〔2017〕79号)。该办法通过实施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衔接,特殊困难的群众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救助,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其中,为保障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因违反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根据《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 5 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 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 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
病保险待遇的;
2.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 4 倍以下,且家庭人均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 4 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 2 人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并按救助标准
分别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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