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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地产违法售卖人防车位

abba88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0-09-08 09:43:3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59384
处理用时:14天5小时41分
首先以人防车库如果得来讲起,它是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方不建人防地下室来讲,可以,那它必须要以需要配建多少平方的人防地下室为总量,每平方米约2000元平方左右的建筑成本交给人防办公室,所以我才认为它是必须要的人防配建物;
为什么光大会主动配建呢?还是因为光大自己建回成本更低一点,还可以卖房时宣传车位充足;
由于法律也有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因此,如果光大只是将房子租给我们,那他们当然有投资收益,但现在光大是将房子卖了给我们,那房子的配建物也同样是卖了给我们,同配建的所有其他建筑物(红楼、电房、花园、水池等等在规划图纸上显示的都是);
目前光大还有一部在规划报建时可以售卖的车位还是归光大所有(卖光了就没有了);
最重要的一点是小区的开发容积率是以我们的房子面积计算,与地下室车位无关,也就是说房子卖光了之后,所有的配建物同样已经转让给我们全体业主。
所以光大现在将人防车位长租给我们等于将我们的东西租给我们,合同无效并违法
问政部门: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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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商住小区人防车位配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九条 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条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的,经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
据此,商住小区作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在未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并不能主动选择直接以补缴易地建设费的方式代替建设人防地下室。因此,光大地产公司作为商住小区的开发商,是无法凭自主意愿选择是否建设人防地下室。
关于人防车位收益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住小区的开发商作为原始投资人和工程建设单位,依法享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最初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小区进行销售后,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亦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小区业主、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和作为小区的建设单位,如对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请对防空地下室投资者身份及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归属进行判定。
同时,投资者并非人防地下室车位的所有权人,也无权转让人民防空地下室的不动产权。如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为汽车库,则在保证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可将防空地下室的车位以租赁形式进行使用,人防车位租赁需签订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且需符合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投资者仅是将该防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长期出租给他人固定使用,不涉及车位不动产权属的变动,则不属于出售和转让人防车位的不动产权。如确存在出让人防车位不动产权的违法行为,请提交相关材料,以便我办依法进行查处。

问政人评分

3分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1评论

  • wls070309-22
    人防车位 物业长租20年,20年后免费给租赁的业主免费续租,请问该行为是否构成变相买卖人防车位?望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带,给与公平公正的回复,谢谢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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