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初次轻微违法口头警告或初次免罚
9月9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在厚街大道(松山公园西南门)处临时停车买东西,出来看到一张标明8:35分的罚单。拨打罚单上电话无法接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个人请求:免除此初次处罚 个人建议:1. 对此类初次轻微违法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首次免罚;2. 私家车辆越来越多,公共交通不够便利,费用相差不大的很多人都会选择私家车出行,加很多区域停车不便,车位严重不够,出趟门车位一位难求。
您好,关于来信反映临时停车初次轻微违法口头警告或初次免罚的问题,厚街交警大队经获悉,按照相关法规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辖区一些路段及地段始终存在乱停乱放的问题,群众意见大,投诉较多。大队民警依法进行交通秩序整治,请广大司机理解、配合。当事人的请求不符合相关交通法律规定。大队将进一步加强巡逻监控,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抓拍,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如有疑问可致电0769- 85038383咨询。 厚街镇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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