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子女的配股权利定义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里的第二项股东资格界定第一条享受配股分红人员第6条: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这条的定义是如何理解的?另外,不能配股分红的人员第3条:本村有配股的村民违法收养的子女。那这个违法收养又如何理解?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263064) 群众: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关于收养子女的配股权利定义”问题(编号:263064)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享受集体分配和履行村民义务等情况为基本依据进行界定,具体参照《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关于依法或违法收养子女的界定,建议向民政部门咨询。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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