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
您好!请问因工作调动致房屋空置,东莞空置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经了解,很多省份目前是按新物业管理办法中不超过60%或70%的服务费标准执行,空置房可以不用按全额缴纳物业费。房子是2009年购置,与小区物业沟通说东莞没有针对空置房可减少缴纳的规约,必需按照当时买房所签的物业合同来执行。可是距今已11年之久,国家相关法规也是在不断完善,难到即使有新法规出来也一直需按签订的旧物业合同来执行吗?本人认为房屋空置仍需缴纳物业费是合理要求,可是缴纳的标准和正常居住的人群一样都是按全额缴纳是不是不合理呢?
您好!来信反映情况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联系,已就现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作政策解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有关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因此,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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