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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主体招商挂牌中工改商、居的界定

yeung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0-12-30 10:53: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70114
处理用时:15天3小时34分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办〔2019〕29 号)第十二条规定:“工改商”、“工改居”的,除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外,政府收益占政府(集体)综合收益起始价的比例不得低于 40%。
有一宗更新单元出让地块全部规划为居住用途,该用地原工业用途占比30%、原宅基地用途占比70%;请问(1)在规范第十二条中,该单元的改造类型如何界定,是否有政府收益比例要求?(2)政府收益占政府(集体)综合收益起始价的比例,是按整个单元改造范围进行计算,还是可区分原工业、原宅基地用途地块分别进行计算。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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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第十二条,只对工改居商的项目规定了政府收益占比要求。对于旧厂房和宅基地混合的情况,能够分开核算的则分开核算,相关的核定按照《关于“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分成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5〕2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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