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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交通警察扣车,吃回扣

九天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1-02-24 16:32:4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74499
处理用时:20天16小时13分
无故扣电动三轮车,给钱可以开走
问政部门: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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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已将来信转交虎门分局,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电动三轮车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类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据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电话答复,电动三轮车应属机动车范围,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5,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其中,车长≤3.50M,宽≤1.50M,高≤2.00M属正三轮摩托车;车场≤2.00M,宽≤1.00M,高≤1.10M,属正三轮车轻便摩托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因此,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五种条件之一的电力驱动车辆,均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且不属于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处理。对于该类机动车类的电力驱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法处罚如下:
    1.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记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2. 若持有非D牌或E牌驾驶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记12分。 
3. 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3条第8项处200元罚款,记3分。
    4.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附件4第1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记车并处200元罚款,记12分。
    5.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29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附件4第4条第3项处200元罚款,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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