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被违约,收取的违约金无法得到申诉退还
您好!我于2020年5月签署了公积金贷款合同,2021年2月1日收到短信,通知说我已停缴公积金满12个月,下月起要收取违约金(见图一)。我不明白什么意思,按照短信电话客服咨询,反馈告知说是由于贷款新政有这么一条,我也才知道自己已经停缴公积金12个月!因为公司在工资是有扣除我的公积金的,但是不知道公司并没有缴纳给公积金。我问客服应该如何处理? 客户指导我去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催缴。我去查看合同,才知悉确实有这一要求。并马上按照热线指引提交了资料催缴。由于催缴流程需要2-3个月,我担心走流程的这几个月,我还要继续交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我能申请否免交违约金了?我就再咨询了热线电话,回复我已经为我受理,但是需要15个工作日才能回复。 3月19日我得到热线回复,我依然必须还要缴纳违约金,损失可以向单位追偿。(见图片二)。我认为我既然都已经催缴补缴了,待补缴完成后,就已经不存在停缴公积金满12个月这种情况了,就不能再收取违约金了。热线表示不清楚此项,建议我到现场窗口咨询。3月23日,在窗口经过三个工作人员咨询后,得到更为震惊的回复:目前不管我采取任何做方式,都必须缴纳违约金6个月以上,因为催缴补缴不属于“正常”缴纳。我对此结果非常不满,要求得到公积金的回复,我究竟要怎么做才能不再违约了? 自我收到公积金通知当日起,我就立刻配合并按照指导去处理,我却被违约了,且发生后我还必须一直被违约下去!什么是正常?我目前公积金账户状态就是显示正常的(见图片三),怎么催缴补缴就不是“正常”缴纳呢?这个新政的违约条款,连公积金内部的工作人员,热线人员都不清楚,又如何要求普通公民清楚它的内涵!公积金中心为何不能在我停缴6个月后就及时提前短信通知我,而是在我已经停缴了满12个月后才发出短信!且因公积金中心人员不熟悉此规定,指导我向公司催缴立案,而不是指导我立刻补缴,导致我在2月1月-3月1日期间,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来防范我的违约。到我在3月19日收到热线回复,再到3月23日到现场咨询,都已经构成违约了,无论我做什么都没有用,就是必须要缴纳违约金。 这是完全不合理的!2020年受疫情影响,公司回复说可以缓交公积金,不影响使用。所以才出现2020年3月份后就没有缴纳公积的情况,再因公司经营情况不好,现在已无力赔偿。在这个过程中,公积金中心如果在我停缴6个月后通知到我,我也可以马上对公司进行催缴,或是采取离职,找新单位缴纳,不会让停缴12个月这个情况发生。疫情已经让很多企业和务工人员饱受可能失业的折磨,公积金中心此时不给予理解和政策的支持,还坚持依照合同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增加我的经济负担,这与执政为民的理念完全是背道而驰! 公积金中心对于我被违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希望能得到相关领导的理解支持,正确指导我怎么处理,并对收取的违约金申请退还。谢谢!
您好! 一、经查,您最近一次汇缴年月为2020年2月,已连续停缴满12个月。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府〔2020〕16号)第二十二条,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另外,根据您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五条15.4款约定: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 因此,我中心于今年2月发短信提醒通知您,并于今年3月起每月计收违约金,即除原正常回收本息外,另外计收贷款还款计划的应还利息的30%。且今年3月起,每月1日,会发送短信提醒告知您本月应还违约金额,请注意查收并保证还款账户余额充足。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发〔2020〕9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1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2020年6月30日前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惠企政策“与职工充分协商后,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疫情结束三个月内进行补缴并且恢复正常缴存”。该阶段性支持政策已按上级要求在2020年7月起停止实施。截至今年3月,您原工作所在企业的缓缴年月已到期,但并未恢复正常缴存。 三、经查,您当前已于旧单位离职,入职新企业,根据您签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二条12.11款“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被收取违约金的,当借款人重新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满6个月,贷款人可在依规正常缴满6个月次月起停止收取违约金”的约定,即您在新企业重新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满6个月,可在依规正常缴满6个月次月起停止收取违约金。 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属正常缴存,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正常缴存。你反映单位没有依规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项,我中心已履行了书面督促责任,你的追缴投诉亦依法立案处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中心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属不同法律关系。对于停缴满12个月的职工收取违约金,维护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全体缴存职工的公平性,因此,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完全合法合理。 综上,借款人仍需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借款人因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被收取违约金的经济损失,应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借款人对借款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信访事项属于应按照法定途径解决事项,不属信访程序处理范围,同一信访诉求,我中心将不再受理。 若还有疑问,可咨询12329,或登录我中心官网http://dggjj.dg.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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