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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翡丽山违规销售人防车位,不给业主月租车位

7410369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3-30 20:30:0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78762
处理用时:12天21小时1分
本人于2017年购买万科翡丽山三期住房,于2019年入住,在购买和收楼时,现场销售和物业都说小区车位可以月租、短租,并出示合同,收楼通知书都有显示,售楼现场都有公示。个人在收楼至今都是使用的月租车位,但从2021年万科地产开始销售产权车位为名,借机违规销售人防车位,以长租20年的方式锁定客户,与此同时,万科物业为配合开发商销售车位,已停止业主月租,只能购买无产权的人防车位或临停,至今,多批业主无车位可停,逼到马路临停,每天被抄牌罚款。本人多次向万科地产、万科物业、万科总部投诉此事,目前都无正面回复,与此同时,万科物业停止对不购买人防车位的业主提供服务,撤销三期管家岗位,停止清洁消杀工作,有业主家多次出现有毒害虫出现、邻里关系紧张,一直在业主群争吵。以上都是拜万科所赐!
    基于此,请求政府做主:
1、万科销售无产权的人防车位是否合法?
2、万科以长租形式变现卖车位,所得收益,按合同规定,是否属于业主公共利益所得?
3、万科物业停止业主月租车位,是否违背合同、公示、及之前约定?
4、万科物业为达到销售无产权车位目的,不管理、不作为、不考虑业主的财产利益及人身安全,是否复合物业法的规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莞是全国文明城市,社会主义改革的先锋,法制社会下,先后出现万科地产违规销售人防车位(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再到万科物业违背约定停车业主月租车位,敢问还有天理吗?还有法律吗?
问政部门: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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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如对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事宜有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请对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属进行判定。如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为汽车库,则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车位在保证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将人防地下室车位用于租赁使用或无偿开放使用,租赁使用人防地下室车位的需签订租赁合同,且应当符合租赁及人防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万科·翡丽山项目人防工程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投资者可依法出租防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如确有存在出让人防车位不动产权的行为,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便我办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合同和物业纠纷,依法不属于我办的行政职能监管范畴,如存在纠纷或产生争议请依法咨询或求助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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