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权证
请告知符合农村股权证申办的条件,如农村户口此前曾经迁出,后迁回已逾10年,是否可以可以满足补办条件?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决定权外,还有哪些组织?请告知具体的咨询方式及政策出处。谢谢!
阳光热线答复意见书(280053) 市民: 你通过阳光热线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的农村股权证相关问题(编号:280053)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股权证办理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持有的股权证遗失或损毁,可直接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 二、关于股东资格界定问题。根据《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我市于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各镇村在不同时点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在改革时点符合股东资格界定条件的村民配置股权,对在改革时点后回迁或其他形式迁入的人员不给予配置股权。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获得股权。具体情况建议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咨询。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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