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
您好!本人今年42岁,妻子41岁,我2007年与前妻子生有一个男孩,2008年与前妻离婚孩子协议给女方抚养,我与现任妻子于2011年生育一女孩,本人与现任妻子目前户籍均在东莞长安镇长盛社区,2004年就在长安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经济条件目前还可以,由于妻子给女儿上户前就做了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我们想在河南老家领养一个2岁多的男孩,该男孩父亲身亡,母亲改嫁,爷爷奶奶年长且病卧在床,现有意将孩子给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抚养并承诺可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请问我们目前这样的家庭情况可以领养该男孩吗?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办理孩子入我长安镇的户籍?
网友rwliao: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现向你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在生父母符合送养条件的情况下,还需符合以下要求才能送养子女:(一)送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二)送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送养人的同意;(三)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四)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五)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有其它疑问,可致电市民政局咨询(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228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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