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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将人防车位上锁破坏,变相强卖人防车位

周方圆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5-14 17:18: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4683
处理用时:18天16小时58分
本人是虎门镇连升豪庭的业主,小区开发商东莞市富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破坏人防车位,将车位上锁变相买卖,非法改变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对于人防车位,政府早有相关文件法规,投资建设单位是有使用收益权,作为业主我也认可政府关于人防车位的所以法律法规,但是现在开发商是通过变相的长租方式来买卖人防车位,并在人防车位上安装了地锁。人防车位战时必需服从防空需求统一调控,统一使用。开发商此种行为模糊了国家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给日后国家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人防车位造成隐患。
我也参考了其他小区的案例,有些存在和我们一样以租代售情况的小区,在业主强烈反对,并在相关部门的干预下,已经暂停这种违法的“以租代售”行为,我恳请贵司尽快介入阻止这种违法破坏人防车位“以租代售”行为!
问政部门: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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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如对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事宜有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请对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属进行判定。如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为汽车库,则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车位在保证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将人防地下室车位用于租赁使用或无偿开放使用,租赁使用人防地下室车位的需签订租赁合同,且应当符合租赁及人防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虎门镇博涌社区连升豪庭项目人防工程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投资者可依法出租防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如确有存在出让人防车位不动产权的行为,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便我办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人防车位安装地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在人防车位加装地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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