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人防车位
本人2021年5月14日向贵司反映东莞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相出售人防车位的事情,当时贵司答复如开发商确有存在出让人防车位不动产权的行为,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便人防办依法进行查处,现我将开发商卖人防车位的宣传画报,买卖合同,已经安装地锁的资料附上,请贵司依法查办。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为汽车库,则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车位在保证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将人防地下室车位用于租赁使用或无偿开放使用,租赁使用人防地下室车位的需签订租赁合同,且应当符合租赁及人防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实,连升豪庭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投资者可依法出租防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根据你提供的《人防车位使用协议》,第5.4和5.8条明确告知人防车位不能办理产权,乙方仅享有约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并规定租赁期限。因此,该项目不涉及车位不动产权属的变动,则不属于出售和转让人防车位的不动产权。 关于人防车位安装地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在人防车位加装地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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