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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给市民《送达书回执》与送《达文件案号》不同

yxk558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7-21 11:59: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94662
处理用时:16天3小时11分
本人7月5日去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14日收到司法局邮寄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其理由是“与本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为由。
本人收到的送达书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东府〔2021〕542号送达书,但,给本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却是东府〔2021〕552号;……
本这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参与办理的业务,移动不提供服务,每月收费30元,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一年多还没有处理,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说我自身合法权益没有与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不受理,难道我话费是你司法局给移动的?我是参与者,当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说我与案件无关,简直就是笑话!
还故意在案件编号上作文章,给我送达的案件编号552,叫我签收542,542是什么我都不知道,我怎么签?如果我签了,那么案件编号552不就成了我伪造的了……,我拿着552号去法院起诉,但是他们说送达的542号,没有552号,那我不是当法律为儿戏了吗?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是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竟然是这样作为的……愧对黎民百姓!!!
问政部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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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阳光热线平台,反映不服东府行复〔2021〕54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您举报事项的处理,与您自身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您对东府行复〔2021〕54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的,应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关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东莞市政府复议文书送达回证》的案号不一致问题,工作人员已及时跟您电话沟通更换或重新邮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但您明确拒绝,且案号的不一致并未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工作人员已针对该问题进行纠正,日后工作中亦会加强文书的校对。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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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点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我作为受害者、参与者……。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你们戏称与我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2.在庄严的法律面前,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法律工作人员,叫我随便拿一份我根本没有的“东府行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021〕 542号”文件案号就去法院立案起诉,去视法律为儿戏?且 ,事实证明你们已把法律当儿戏了,我无凭无据的去起诉法律还能公证公平的支持我?

我要说两句

2参与

2评论

  • 观世间02-04
    我作为付款购买的消费者同样的消费投诉,东莞市复议不受理,认定我是举报是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违法线索,和我无利害关系,行政诉讼也认可复议的认定我无利害关系驳回。但是同一消费我向深圳市投诉复议行政起诉都认定我有利害关系的,东莞是无法无天的。国家的法律他们不认的,即使被上诉人东莞市人民政府认定案涉投诉为举报,上诉人我依法有行政 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资格与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行他字第14号《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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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xk558808-07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我作为受害者、参与者……。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你们戏称与我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2、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来自: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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