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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湖湾畔二期停车位销售的咨询

chenheng929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7-26 09:34:3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95335
处理用时:18天0小时44分
最近,光大景湖湾畔二期这边地下停车场位正在销售,据了解在售的部分停车位是办不了产权证的属于人防车位。就这类车位的销售及后续想做如下咨询:
1.这类人防车位的权属到底是属于谁的?
2.这类车位是否可以销售?销售对象是否限定?
3.这类车位如可以销售,那销售款是属于谁的?
4.如果这类不能销售,前期已经购买了的业主可不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车位的款项?
5.如果这类车位被开发商全部卖完后,新的业主进来了没法将车停进地下车库,那该如何是好?
6.如果开发商已长期租赁的形式一次性收入20年租金再送二十年使用权的,这种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望以问字形式回复,一边后期遇到上述情况可以用作参考依据,谢谢。
问政部门: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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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感谢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在平时可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开发利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依法享有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如你方对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身份事宜有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请对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属进行判定。如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为汽车库,则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车位在保证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将人防地下室车位用于租赁使用或无偿开放使用,租赁使用人防地下室车位的需签订租赁合同,且应当符合租赁及人防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确有存在出让人防车位不动产权或宣传人防车位买卖的行为,请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便我办依法进行查处。
当前国家、广东省以及东莞市对人防地下室并未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但《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人防租赁期限问题时,可适用民法典对租赁期限的规定,来调整人防车位租赁期限问题。
关于“退回购车位的款项”及“地下车库车位有限”的问题,因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建议与投资者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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