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计收违约金且退回已扣收违约金
本人于2020年6月向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截至目前一直正常还款。2020年12月由于个人原因更换工作到深圳发展,因此东莞公积金未正常缴纳。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公积金中心未通过任何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前告知本人关于未正常缴纳东莞公积金的违约金扣收事项。 2022年3月7日晚18点,本人第一次收到公积金中心发送短信告知本人未在东莞缴纳公积金12个月,需在未正常缴纳公积金12个月后开始计收违约金。 2022年3月8日上午10点本人电话联系公积金中心咨询违约金相关问题,公积金中心人员答复本人以向公积金贷款银行沟通确认为准。于是本人当天与公积金贷款银行工商银行当时经办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沟通,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可提交在深圳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资料之后取消违约金的收取。因此本人按要求及时连续补缴16个月公积金。 2022年3月24日本人将连续缴存公积金16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提交给贷款银行工商银行进行违约金撤销申请。 2022年3月30日,公积金中心发送相关短信提示我需要缴纳违约金3683.79元。 2022年4月5日本人将公积金贷款月供款项足额存入工商银行储蓄账户,次日被全额扣收违约金。 因本人事先对公积金贷款违约条款不知情,并非主观恶意停缴公积金。本人自办理公积金贷款以来积极正常还款,且本人配偶作为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在东莞市内一直正常缴纳公积金(公积金月缴存额足额覆盖公积金贷款月供额)。本人自收到公积金中心发送的违约金扣收提醒短信后积极跟进处理,按工商银行意见及时补缴自2020年12月起连续16个月公积金,向工商银行提供补缴证明并提出要求撤销公积金贷款违约金。 本人相信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生机构,一方面设立公积金贷款的初衷是以民意出发,合理有效满足公众的民生诉求;另一方面设立公积金贷款违约条款的初衷是约束借款人遵守合同约定,正常缴交公积金,规避贷款违约风险。在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均遵守合同规定按时还款,且配偶每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本人亦及时连续补缴16个月公积金,未对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造成实质性损失,且未造成贷款违约风险。 本人亦相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始终以民为本,坚守初心,坚持一切以群众的利益为先,公开有效受理公众的合理诉求。 现诉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计收违约金且退回已扣收违约金,否则本人保留向东莞市委监委等有权机关投诉的正当权利。(建议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违约金扣收系统处理流程机制,一是分别在公积金非正常缴交3个月、6个月、12个月提醒借款人;二是优化违约金撤销申请流程,由借款人直接通过相关系统平台申请撤销违约金,方便借款人及时跟踪流程处理进度。)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提出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15.4条,“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行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借款人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对剩余正常本金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经查询,申请人自2020年12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2021年12月应开始计收违约金。因系统调试,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并未进行提醒和扣收,2022年3月每周且连续4周进行短信提醒,并于3月30日进行补扣违约金。2022年3月已正常偿还住房贷款,不属于逾期情况,如在外市继续缴存公积金,可前往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柜台,申请违约金退回业务。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履约并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报当前汇缴情况。2、我中心本着惠民便民的服务宗旨不断完善业务,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中心将根据整体情况认真考虑酌情采纳,为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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