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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华尚城物业不作为,引起业主极大不满

用户NmlHAT 来自:惠州市 发布日期2022-05-19 17:43:3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41412
处理用时:7天15小时17分
桥头鸿华物业尚城物业乱收费现象严重,迄今已几年过去迟迟未得到解决。管理费,水电费均高的离谱,业主投诉了好几年,也没有任何部门出面解决,物业和南方电网互相推诿不作为,房屋质量也存在严重问题,要求物业公开收费开支去向,迟迟不予公布,希望有关部门能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否则法律法规又有何意义,反而成为这些不良商家的保护伞。我们要求抄表到户,一户一表,合理收费。
问政部门: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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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桥头镇房管所、市场监管分局、供电中心回复如下: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桥头镇房地产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回复如下:经市场监管分局调查:一、我分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件有关精神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转供电主体对公用设施用电及电损电耗等采用公摊方式解决,且收费事项已经在物业服务处、小区公示栏等进行了公示。二、经我分局协调,物业服务方积极回应业主诉求,决定从2022年5月起,不再收取转供电环节电损电耗分摊费用。
经房地产管理所调查:1、《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2、《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第四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进行清理。3、《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第四点: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上述文件,关于市民对物业服务公司收费行为存在异议以及提出公开物业服务公司收费开支去向的要求,建议以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为准。我所已要求物业服务公司积极配合供电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关于市民提出“直接一表一户”的要求,建议市民可根据供电部门的回复意见自行与开发商以及供电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解决未能抄表到户的问题。
经供电服务中心调查:桥头镇鸿华尚城公寓4栋、5栋楼,电费由小区物业管理方自行抄表收取,并非由我中心直接抄表到户。建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如您认为电费收费有不合理行为,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反映处理。
一、关于该小区是否可以安装南方电网电表的问题:该小区用电范围内的鸿华尚城公寓4栋、5栋楼由10kV鸿华实业专用配电站供电,现由小区物业管理方抄表计费。根据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内专用变供配电资产不纳入接收范围。
二、关于是否可以“一户一表”的问题
公寓所有单元每户必须有独立房屋产权证明,并且需所有单元业主同意转交给供电部门实施“一户一表”,由小区物业管理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和申请的情况下强行实施“一户一表”。如产权仍属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统一办理。同时,申请抄表到户的统建小区用电设备配置需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东电计〔2018〕85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8版)(南方电网市场〔2019〕1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等规定并提供低压线路图纸,如未符合规定的需由产权所有者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改造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相关“一户一表”业务,按其不动产权证明房屋用途为“办公”性质,执行商业电价。
三、关于公寓性质楼房是否能由工商业电价改为民用电价的问题
根据尚城公寓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办公”,须按照产权证明所列用途界定执行电价,电价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 (试行)》、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
综上,建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对于办理“一户一表”业务,小区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现场符合设备安全规范配置标准,我中心会全力配合小区业主办理相关抄表到户业务。
如有疑问,请联系桥头镇房地产管理所(联系电话:83343543)、供电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451129)、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联系电话:82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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