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追缴问题
我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在东莞三岱编织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由于社保局审查不严导致该企业违反国家社保五险统缴的规定而只缴其中一个工伤险,剩余险种未缴纳。现社保局又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受理。为此,中央人社部社建字〈2017〉105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篇第6条均对社保费追缴期限不适用两年期限的说明。但社保局人员说他们不按中央文件处理。无奈才问上级领导求助,补缴应缴纳的社保险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经了解,三岱公司表示愿意为诉求人补缴社保,诉求人可自行联系三岱公司,共同到厚街人社分局申请办理补缴社保业务。如有疑问,请联系厚街人社分局,联系电话:0769-8582180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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